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10〕386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的要求,以及《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局将对全市《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本市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持有我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药品生产企业。
其中,体外诊断试剂只包括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
二、换证申请
2010年7月15日前,企业在我局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xuke.shfda.gov.cn)上填报换证申请,并将书面资料上报我局受理中心(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1楼大厅)。
(一)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补充信息表》;
3、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全本复印件;
5、各生产范围和品种有效期内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含正在申请重新认证的证书);
6、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标注设备、洁净级别)、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7、企业自查报告
(1)企业和各生产范围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
(2)五年以来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
(3)五年以来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其中近两年检查与整改情况应当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