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扩大定点范围和推行协议供货方式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在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服务的采购中,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印刷、会计事务所委托等方面实施了定点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若干定点供应商,由采购单位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在节约采购资金、方便采购人选择供应商、遏制腐败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方便快捷采购,集合批量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定点采购范围,推行协议供货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定点采购的范围。将采购需求较大、采购次数频繁的会场租赁及会务服务、公务用车燃油采购等纳入定点采购范围,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若干定点供应商,由采购单位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价格、服务满意的供应商。
二、积极推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对各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类货物或服务,选择采购频率高、单次批量小、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的,改变每采购一次、招标一次的做法,实施协议供货。由市财政局面向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进行招标,确定若干供货商、品牌和供货价格;定期公布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及中标价格;各采购单位可本着方便、节约的原则,在公布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是以招标确定给予政府采购优惠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上限价格,采购人可在此基础上通过协商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但不得高于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
协议供货先在办公自动化的终端设备、办公设施家具、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范围内实施,以后逐步扩大范围。
三、加强对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行为。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维护采购人、供应(供货)商利益的原则和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在确定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供应商、供货品牌、供货价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要签订详尽的定点采购协议和协议供货协议,约定违约处罚条款;要采取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约问题进行处理;要建立便捷的投诉渠道,对被有效投诉二次以上的供应(供货)商,按协议取消供应(供货)资格;要建立定期评价制度,通过向采购单位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供应(供货)商履约及服务情况,并将结果作为下一轮招标加减分依据;对问题严重的,可取消在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中的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