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做好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青政发明电〔2010〕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10〕2号)精神,扎实做好节能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的约束性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以来,我市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节能目标,突出节能制度建设,强化节能政策措施,狠抓节能工作落实,节能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截止到2009年底,“十一五”目标任务(万元GDP能耗降低22%)已经完成84%,为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市节能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完成“十一五”工作目标依然存在能源消费总量增幅仍然过高、工业结构进一步重型化和部分高耗能行业产能加大等方面压力。各级各部门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措施上不能有丝毫的松懈,要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下大力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力以赴打好节能降耗攻坚战,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切实做好节能降耗的各项工作
(一)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金融、物流、软件、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海洋等高新技术产业。着力抓好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等六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拉长电子、汽车、船舶、石化、家电、食品、服装七个产业链。严控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制度,从严控制新建能耗高于区域内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的项目,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出具总量平衡承诺的区市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未履行承诺或履行承诺不到位的区市,要坚决实行区域限批。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并停止供电供水。立即清理取消高耗能企业融资、税收、补贴、电价等优惠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坚决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企业用电。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市政公用局,青岛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