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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集中整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扰民污染。重点整治市区机动车、旅游景区车辆违反禁鸣规定、车辆不正确使用警报器和音响装置等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三、责任分工
  (一)各区政府。组织本辖区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城管、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对居民区各类噪声扰民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产生噪声干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二)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噪声整治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查处建筑(市政)工地擅自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和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业使用机械加工设备、风机、水泵、空调、冷却塔、油烟排风机、音响等固定设备噪声超标等违法行为,对噪声超标且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使其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城管执法部门。整治商业经营活动室外音响等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和清理占路经营、流动商贩使用音响叫卖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四)公安部门。查处居民家庭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整治和查处街道、广场、旅游景区和社区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规范在政府机关、各大医院、学校周边、居民集中区和主、次干道的禁鸣标志,制止机动车违规鸣笛和使用音响装置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五)城乡建设部门。对屡查屡犯擅自夜间施工严重扰民的建设单位,责令停工整顿,取消文明施工单位评比;严格审批和规范五四广场、汇泉广场和音乐广场娱乐宣传活动的时间和音响设备的使用。
  (六)工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因噪声扰民被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责令变更住所或经营范围,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教育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控制居民区附近学校音响设备音量,调整音响设备朝向,避免干扰周围居民。
  (八)文化市场执法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环保审批手续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卡拉OK噪声扰民行为。
  (九)信访部门。接收和批转噪声信访件,及时答复需信访部门反馈的上访人,配合办理重大噪声污染案件。
  (十)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噪声专项整治期间的宣传报道及舆论监督工作,曝光典型违法案件。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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