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工作职能,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重点,科学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实现政府财政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制度化;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制定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配套办法和标准,加大监察监管力度,提高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户外广告等设施及悬挂物设置和定期检查维护实施监督检查的办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申请、审批、核准、备案时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的规定,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
  三、尽快完善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作为“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实现全市安全发展。一是区(市)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监管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经济功能区要抓紧完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制度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任务重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尽快确定专门机构承担监管任务,切实为确立全市网格化监管体系提供组织保证。二是督促指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加强行业管理,逐步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三是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对照《条例》逐项查找差距和问题,特别是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规章制度、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事故报告与救援等方面,严格执行法规要求,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执法监察手段,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针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完善、教育培训不落实、建设项目不按照规定申报审查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条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督促指导,认真解决《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问题。要结合实际开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