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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09)


  4、在民办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与民办高校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明确服务5年期满,可免于缴纳培养补偿费,不满5年(不含见习期),每服务1年按折算后标准800元/年减免1年的培养补偿费。

  5、在民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与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一样,应与任教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由所在地教育局或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盖章确认,并明确服务5年期满,可免于缴纳培养补偿费,不满5年(不含见习期),每服务1年按折算后标准800元/年减免1年的培养补偿费。

  所在地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6、“报到证”遗失,可根据省教育厅闽教学[2008]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从取消师范教育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限制的年份(本科2005年,专科2003年)及以后学年毕业的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含“待就业报到证”)遗失,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补办报到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从“福建省教育人才网www.fjjyrc.com.cn”中下载),并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当年经省高招办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毕业学校应负责提供),在全省正式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原‘报到证’作废,由省教育厅给予补办。”

  三、省外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到我省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到我省非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

  (一)已与我省教育系统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离校一年后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校意见栏可省略不填)。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办理签注手续。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我省生源),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生源地户籍证明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办理签注手续。

  四、毕业生档案管理

  (一)已就业的毕业生,个人档案材料转往就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

  (二)待就业的毕业生,个人档案材料根据报到证中“档案材料”一栏中所注明存放地点转往档案管理部门,也可经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同意存放学校两年,两年后仍未就业的,学校统一将档案转往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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