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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09)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闽教学〔2009〕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校:
  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可与我厅高校学生处联系(联系人:郑弋维;联系电话:0591-87091302)。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三月三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办理机构

  我省办理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手续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并专门开设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就业服务窗口”),方便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二、省内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待就业)手续

  (一)离校前由学校统一办理

  1、毕业生所在院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经供需见面或双向选择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并经毕业高校盖章确认。

  3、由学校统一打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应填写的内容,连同以下材料:应届毕业生花名册及软盘和应届毕业生当年经省高招办盖章确认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册向省教育厅报送。

  4、就业服务窗口负责审核学校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合格者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省教育厅盖章确认后,由学校向毕业生发放。

  5、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只使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待就业”报到证开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毕业生生源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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