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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0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0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教办人〔2009〕1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2009年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体检办法等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春、秋两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2009年网络版管理信息系统开放时间为:春季3月1日-7月20日,秋季9月11日-12月20日,如有特殊情况,再另行调整。在此期间,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登录系统,开展认定工作;系统锁定后,不再开放。各认定机构要切实提高数据准确性,加强对信息录入、证书编号与打印等环节的校验和审核,避免错误的发生,维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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