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年06月22日 川办发[2010]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全监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简称四川煤监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四川煤监局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职责交由省安全监管局承担。
(三)将原省经委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入省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行业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做好中央在川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