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为加快市区污水治理步伐,确保“十一五”化学需氧量(COD)减排任务按时完成,有效保护东江水源水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标准后,经营、生产和居民用水按排水量由原来的每吨0.50元提高到0.80元征收;排水量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
二、收费范围、对象及征收、管理办法仍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告》(河府〔2007〕15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