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最佳投资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9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金融信贷、税费交纳、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和公用事业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用办组织实施,各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二章 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
第五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