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吉建设〔2010〕1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文件通知,决定于2010年4月25日起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我省注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