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条件。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主要技术岗位工人、班长应具备中等化工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者经过培训,生产一线员工须持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其他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具有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有关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予安全行政许可。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班组长安全培训、轮换岗安全培训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七、强化应急处置措施。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配备充足有效的防化器材等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装备,建立专业性的防化应急机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装置和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升级,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建立联动机制,中小型企业应就近与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签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涉及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工工艺”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其社会消防力量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及企业完善社会消防力量的配置。
八、改造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有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内部布局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生产储存设施落后陈旧、安全保障水平低的,须通过提升技术含量、设备更新,实现工艺技术先进、装置安全可靠、DCS(集散控制系统)和安全联锁控制、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等。企业新建项目和安全改造所用管线、板材、零部件、元器件、仪器仪表等涉及安全的,须采用质量可靠、安全保证的产品。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依照《
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纳入监管范围。各地每年都要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排查、评审,达不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应立即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改造提升;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应实施自动控制改造;对排查出的属于淘汰工艺和设备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