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把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对列入国家核准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收悉项目备案的,应严禁建设施工。对剧毒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的,或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或 “危险化工工艺”的控制水平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不予立项和安全许可。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三氯化磷、三氯氧磷等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企业。新建剧毒化学品(原料回收、副产除外)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流动资金)不得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同时鼓励现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搬迁、改造。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和备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办理监控化学品的核准申请。
四、确保建设项目安全投入达标。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设立审查阶段,建设单位须提交建设项目安全预投入明细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须提交安全投入明细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须提交与安全投入明细表相对应的依据。安全投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相应阶段的安全审查。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项目的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项目设计,须委托具有甲级化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现有生产系统应实现管线封闭连续生产,“危险化工工艺”的装备须实行联锁自动控制,重大危险源须实行自动监控。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验收安全评价,须委托甲级安评资质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试生产方案须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项目试生产。操作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持证参加试生产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