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10〕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构建剧毒化学品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做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及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加大投入、改造提升,加强管理、强化监控”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产业安全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定位,确定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以下统称化工园区)等专门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进入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等专门区域。涉及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工工艺”(见附件)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处于所在地消防部门10分钟里程防护圈内,大型企业须依法自建专职消防队。化工园区布局和新建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位于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远离学校、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并远离提供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建设项目与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有任何建(构)筑物。

  二、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限期组织关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关停、淘汰类产业政策告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目前,我省列为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有: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汞法烧碱、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