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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环发〔2010〕5号)


各市、县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精神,做好我区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现将《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附件: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了准确地获取“十一五”末期污染源数据,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要求,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在2010年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为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按照有关要求调查收集2008和2009年度污染源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

  二、调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时点

  2010年更新调查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和2009年度。

  (二)调查对象

  1.工业源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即为重点调查单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008、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经过清库整理(核实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后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作为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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