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九日 渝价〔2010〕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广大旅客、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妥善解决汽车客运站试行收费中出现的问题。根据《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渝价[2008]540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同意市运管局《关于对南坪等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评定结果的报告》(渝道运[2009]34号)中确定的部分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批准的客运站见附表),试行收费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以上汽车客运站逾期未申报正式收费等级或申报后经评审未达标者,其收费等级自动降一等级执行。
未批准的汽车客运站需作进一步整改,经市运管局验收合格后另文通知。
二、2009年2月20日经《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陈家坪等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09]63号)批准的32个汽车客运站的试行收费等级和标准已于2010年2月22日试行期满。为保持客运站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合法性,考虑到各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以上各汽车客运站试行收费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在此期间各汽车客运站应按照渝价[2008]540号的规定进行整改,完善软硬件服务设施,并按文件规定完善申报手续。2011年1月1日前未申报正式收费等级或申报后经评审未达标者,其收费等级自动降一等级执行。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二级(含)以上汽车客运站售出的30公里以内客运线路票价,旅客站务费一律不得超过0.50元/人次。
四、经批准试行收费等级的8个汽车客运站应持本文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在车站醒目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区县(自治县)物价、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本辖区汽车客运站按照渝价[2008]540号文件精神,试行新的收费等级,同时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及时掌握社会诉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不稳定因素,要对本地区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