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排污收费审核办法的通知
(宁环办发〔2010〕49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排污收费审核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排污收费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排污收费管理,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环保厅排污收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收费审核,是指自治区环保部门负责征收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排污费的审核,以及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审核和其它排污者申请减免50万元以上排污费的审核。
第三条 排污收费审核由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以下简称总量处)负责;排污费征收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负责。
第二章 电力企业排污申报审核
第四条 电力企业排污申报按照下列规定审核:
(一)电力企业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总队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总队应当依法核定电力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并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核定结果报总量处审核;
(三)总量处应当按照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CEMS)、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和上年度总量控制核查数据以及下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审核排污申报登记资料;
(四)电力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据审核后,经分管厅领导批准,由总量处向电力企业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