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工商公〔2010〕158号)
各分局、市局检查总队: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的操作规程
为贯彻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市政府令第41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通告》第二条规定移送后相关工作的操作。
二、材料接收
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予以接收。
1.移送通知书;
2.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处罚决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