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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修订)

  第二十一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卫生厅应当注销其卫生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迁移厂址换发新址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生产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遗失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并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刊,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经省卫生监督所审核并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本程序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自2010年4月20日起执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1
  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变更、延续)。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资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申请资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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