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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修订)

  (十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受理延续申请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时限,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卫生监督所。
  省卫生监督所接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延续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卫生厅,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生产企业现场不符合现行卫生规范要求的;
  (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等行为,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致使同一违法行为发生3次以上(含3次)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第十八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若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监督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卫生厅批准换发新证。
  第十九条 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申请资料。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审核同意盖章后,由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将申请资料报省卫生监督所,归入原档案。
  第二十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改变(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申请资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申请资料;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资料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在7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经省卫生厅批准后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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