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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修订)

  第九条 省卫生监督所接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发给申请资料接受凭证,并于7日内完成对报批资料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上报省卫生厅审批。
  省卫生厅自接受资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领取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在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可以退回。
  第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凭单位有效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卫生许可证式样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新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原有效期不变,在批准日期后加上“变更”或“补发”字样。
  第十五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延续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七)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九)《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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