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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修订)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以下简称: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消毒产品生产、分装。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申请一个卫生许可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核等工作。
  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第五条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日内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完成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核工作。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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