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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⑶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标准。

  ⑷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pH>7.5”段各污染物标准。

  ⑸其它环境要素质量评价按照国家最新要求执行。

  二、报告编写内容要求

  各地市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统一按照《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提纲》内容要求编写,见附件2。

  三、其它要求

  1.本《报告编写规定》同时满足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的编写。

  2.若监测地表水系农灌用水,评价标准可同时采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附件2:
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提纲

  一、监测点位基本情况

  (一)监测村庄人口、地理位置及自然概况

  简要说明监测点位所在村庄的人口、地理位置及自然概况。自然概况的描述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量编写。

  (二)工业及农、林、牧生产情况

  简要说明监测点位所在村庄工矿企业数量、行业类别及位置;农、林、牧业生产情况、规模及数量。

  (三)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分析方法与监测时间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2、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监测

  3、土壤监测

  4、声环境质量监测

  5、养殖业和面源污染监测

  6、工矿企业污染监测

  二、监测结果与评价

  (一)评价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

  2、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质量评价标准

  3、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4、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5、养殖业和面源污染评价标准

  6、工矿企业污染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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