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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宁环办发〔2010〕78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全面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规定,2009年9月25日自治区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的通知》(宁环办发〔2009〕132号),五市环保局按照要求,组织本市环境监测站按时完成了监测任务,大多数环境监测站按时限要求于2009年12月底报送了监测报告,但个别环境监测站报送不及时。从报告编写质量看,普遍存在编写不规范,报告格式及评价表述口径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规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我厅编制了《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规定(暂行)

  2.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提纲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规定(暂行)

  一、报告编写基本要求

  1.报告要有封面和扉页,要加盖监测站公章、计量认证专用章及骑缝章。

  2.报告内容前要求编制目录,要有报告编写、审核、审定及参加人员名单。

  3.报告书写格式要统一:字号统一用宋体四号字,其中一级目录用宋体三号字,二级目录用宋体小三号字,二级以下目录用宋体四号字。三级以上目录加黑加粗,并且段前段后要有间隔,其中一级目录段前1.0、段后1.0;二级目录段前1.0、段后0.5;三级目录段前0.5、段后0.5。

  4.评价标准统一按以下要求:

  ⑴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⑵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评价,并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地表水定量定性评价方法,采用水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价;湖泊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Ⅳ类标准,并采用水质综合评分法及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法评价湖泊水质及营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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