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申请变更生产企业或地址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变更生产企业或地址名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场地的,除提交变更书面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按照本程序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和产品采封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书面申请;
(二)因卫生许可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卫生许可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20日以上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程序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2、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格式)
附件1
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产 品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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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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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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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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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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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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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书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所提供样品为本企业按照所提供配方(或产品结构图)、工艺进行生产,不是实验室配制产品。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生产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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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资料:
(一)产品材料及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
(二)生产工艺及流程;
(三)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五)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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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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