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可凭有效证件和领取人身份证,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卫生许可批件格式为(苏)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为4年。
卫生许可批件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 卫生许可批件延续、变更和补发,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根据本程序规定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新的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号,原有效期不变,在批准日期后加上“变更”或“补发”字样。延续的卫生许可批件使用新的卫生许可批件号。
第二十条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意见(近一年内);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五)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六)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
(七)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封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
(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九)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十)市售产品说明书;
(十一)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五)未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变更产品名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