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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修订)

  (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
  如饮水机铭牌上应当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当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当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当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
  第九条 申请资料中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
  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二)管材管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第十条 申请资料中所附产品的彩色照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第十一条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四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五条 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收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卫生许可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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