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五)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六)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
(七)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八)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
(九)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
(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十一)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十二)产品彩色照片;
(十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四)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第七条 申请资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八条 申请资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