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0〕9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省卫生厅组织对原《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联系。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本程序执行后,经省卫生厅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要求,开展涉水产品的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工作。凡卫生行政许可所需检验的涉水产品样品,应当由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封样送检。对未经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封样以及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涉水产品样品不予受理、检验。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已受理的申请资料可按原规定要求执行。检验机构已受理的用于卫生许可批件申请的样品检测报告自本程序实施后半年内仍有效。
三、各地应加强对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卫生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开展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四、省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培训、指导和督查,认真做好卫生行政许可质量控制工作。省卫生厅将定期对各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进行通报,对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资料审核、现场审查的单位,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制定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