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加大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
6、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辖区环境隐患排查、预防性检查及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和敏感区域的环境安全监控、认真协调当地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救援队伍参与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环境事故。
二、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提高环境应急保障能力
7.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要确定本级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分管领导、组织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确定环境应急监察机构、监测机构负责人和联络人员(人员变动要及时调整,防止出现岗位空缺),明确职责。要不断探索和研究符合本辖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方法,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经费、装备和救援物资的支持,完善和配强应急装备、应急人员,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保障环境安全。
8、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间,以及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之间的环境应急协调机制。要逐步建立环境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要着力加强在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自然灾害事故等引发的次生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提高应对环境安全事故的协同作战能力。
9、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上下级之间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信息报送、资源调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事故救援响应快速、应对科学、保障有力。
10、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应急值守和环境事故现场救援指导和信息报送制度。要进一步落实“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充分发挥各市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要做好环境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置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送可能引发环境事故的预警信息,加强对环境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的督促指导。事故发生要做到反应快速、到位主动,及时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
三、强化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提高环境应急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