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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建筑工程部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建筑工程部分)》的通知
(吉建抗[2010]1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便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准确判定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超限建筑工程,进一步做好我省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确定的超限建筑工程界定标准进行了细化,编制了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建筑工程部分)》(DB22/T480-2010,以下简称《标准》),现已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颁布,并于2010年4月26日起实施。为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开展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地区要先期开展专项培训工作。

  二、依法履行程序,做好超限建设工程专项审查申报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超限建设工程要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进行抗震专项论证。具体申报程序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审批表”或“超建筑抗震设计标准项目核准申请书”,并根据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设计单位要根据抗震专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专项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对设计单位落实抗震专项审查意见的情况进行逐条说明,同时将施工图审查意见(15日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加强监管,做好超限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各地区要做好超限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做好论证后项目的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今后,凡在超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经专项审查就开工建设的,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在省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平台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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