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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做好我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黑政发〔2007〕17号)的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纳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由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及时完成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考核制度健全、完善。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并认真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竣工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要达到新增耕地的数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其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均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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