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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执行标准(试行)》和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

  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和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医院和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DSA。
  三、申请配置DSA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医院应有比较完善的神经科、心脏科、介入科或肿瘤科等科室,同时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基础科室。三级乙等以上的专科医院也可配备,但至少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基础科室。
  四、放射科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放射专业人员,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上述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五、放射科将要从事DSA工作的高级职称医师须有1年以上DSA工作或进修经历。中级职称医师须有半年以上DSA进修经历。申报时放射科至少有2名将要从事DSA操作的技术人员,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和DSA上岗资格证书或国家规定的相关操作资格证书。
  六、配置第1台DSA设备医院的基本条件为年门急诊量>3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5000人次,年手术人次>1000例。
  七、需配置第2台DSA设备的医院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年出院人数>10000人次,年门急诊量>60万人次以上,年手术人数>5000例。或原DSA年检查量>2500例,或单机每日超过10例。
  八、配置三台DSA或以上,年出院人数>40000人次,年门急诊量>200万人次,年手术量>16000例。或原DSA年检查量>5000例。配置三台以上者,每日单机检查人次数必须超过12例。
  九、营利性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十、严禁安装二手DSA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附件5:
上海市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配置基本要求
(2010年修订版)

  一、本市二级甲等以上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置LA,二级乙等、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LA。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医院和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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