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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执行标准(试行)》和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

  (二)临床科研型
  临床科研型指同类设备中能满足特定临床和研究工作需要的先进设备。
  配置要求:临床科研型原则上配置在本市临床、科研水平处于领先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以及相关学科临床和科研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同等水平的医疗机构。配置医疗机构近三年相关学科曾获省部级科研三等奖以上、上海医学科技奖二等奖、承担上海市科(教)委重点项目及以上的研究工作或上海市科委自然科学基金。
  (三)临床实用型
  临床实用型指同类设备中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临床上广泛应用,性价比较高的设备。
  配置要求:临床实用型原则上配置在二级医疗机构,以及首次配置该类设备的医疗机构。
  二、具体分型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1.科学研究型:128排及以上、双源CT和能谱成像CT。
  2.临床科研型:64排及以下。
  3.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1.科学研究型:3.0T及以上。
  2.临床科研型:1.5T。
  3.临床实用型:1.0T及以下。
  (三)医用直线加速器(LA)。
  1.科学研究型:容积调强(旋转调强)放疗设备。
  2.临床科研型:图像引导放疗设备、调强放疗设备。
  3.临床实用型:常规放疗设备、三维适形放疗设备、立体定向放疗设备。

  附件2:
上海市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配置基本要求
(2010年修订版)

  一、本市二级乙等及以上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置CT,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CT。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医院和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也可申请配置CT。
  二、申请配置CT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医院必须有完善的神经科、肺科、骨科等科室,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基础科室。三级乙等以上的专科医院也可配备,但至少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基础科室。
  三、放射科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放射专业人员,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其中应具有硕士学历的医师1名以上;具有主管技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上述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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