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市场准入工作。负责畜产品生产基地的标准化建设;畜禽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指导、培训工作;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畜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畜产品经营企业和商户进行主体资格审核,把好主体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等准入畜产品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规范,禁止未经畜产品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及未经准入的产品在市场销售。
商务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质量检测、监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场(厂)对注水肉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将未经肉品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厂)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宾馆、饭店和学校(幼儿园)食堂、单位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的落实,对购进的畜产品索票索证,禁止购进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依据《
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畜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完善畜产品生产、经营地方标准体系。财政部门负责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和市场准入经费的保障、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在生产环节查处的情况及进入流通环节的情况及时抄告相关执法部门。相关执法部门也应及时将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发现的相关违法情况及时抄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县区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畜产品产地、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加强源头监测监管。市级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抽检一次,对畜产品经营商户每月抽检一次;县区级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企业每月检查一次,对畜产品经营商户每月抽检两次;其他畜产品生产企业由县及县以下畜牧管理机构监管。同时,要严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准入条件,强化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畜牧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畜牧、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要建立畜产品经营市场巡查和监督抽检制度,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对经检疫、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要依法查封、扣押,督促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推行不合格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流通机制,对连续三次质量监测不合格的畜产品,要责令其退出流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