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标识管理,推行质量追溯制度
逐步推行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三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最小包装上加贴专用标志。不能包装或拆分零售的,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认定认证证书编号等内容。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归档制度,各项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推行产地与销售、产地与市场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及时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人。
(三)加强畜产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
定点屠宰场和其他畜产品加工场(厂)建设和管理是实行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各企业要对本场(厂)屠宰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操作规程,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在原料采购、屠宰加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健全生产、管理和工作环节企业标准,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所屠宰的畜禽,要有产地检疫证(或出县境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和免疫标识。及时、全面、翔实的记录原料来源、免疫、检疫、肉品质量检验、销售等生产、购销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建立自检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对畜产品中“瘦肉精”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残留物进行常规检测,为经营商户提供检测合格报告,每月将检测结果报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机构备案。畜产品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厂)。
(四)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畜产品市场经营行为
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等畜产品经营市场要做到“三有”、“三实行”。“三有”,即要有规范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无公害畜产品专营店除外)、有质量安全内控管理专职人员、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三实行”,即要实行质量安全承诺、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月报告等三项制度。畜产品经营摊位应“六具备”。即具备法律规定的经营证照、固定的经营摊位、保鲜基础设施、规范的产品公示牌、经营记录和人员健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