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要求
凡进入我市市场准入实行区域内的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配送中心、畜产品加工厂等各类畜产品经营市场(简称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生鲜畜产品(指人工饲养的畜、禽及供食用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畜禽产品)应符合“三有”、做到“三禁”。“三有”,即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主要指肉类产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产地来源证明。对获得“三品”认证的畜产品应在畜产品经营市场实行备案后,带标(三品标识)免检入市销售,同时,每月应提供一份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三禁”,即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未经检测或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产地来源不明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畜产品入市。
四、实施步骤
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有所侧重;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准入区域及品种。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市区内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猪肉、鲜禽蛋实行市场准入;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临颍、舞阳等县城区内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猪肉、鲜禽蛋实行市场准入;2012年12月3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所有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
(二)检测项目。1.日常快速检测。肉类(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类);鲜禽蛋(磺胺类、三聚氰胺);生鲜乳(三聚氰胺、抗生素)。2.监督抽检。猪肉(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类、氯霉素、土霉素、伊维菌素);鸡肉(磺胺类、乙烯雌酚、土霉素、金霉素);牛羊肉(瘦肉精、磺胺类、金霉素、土霉素、伊维菌素);鲜禽蛋(三聚氰胺、磺胺类、呋喃唑酮、苏丹红);奶类(三聚氰胺、磺胺类、氨苄青霉素、黄曲霉素)。
上述规定的畜产品种类、地域范围和检测项目以外的,其他具体准入品种、检测项目和实行时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
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负责指导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工作,培训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及时掌握并及时报告畜产品经营市场检测情况,对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各县区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站)的建设,负责本县区畜产品经营市场的日常监测、监管工作。畜产品经营市场主体负责建设本场(厂)检测室及基础设施,配备检测人员,保证如期开展畜产品质量检测。市畜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自检室设置标准并组织验收。检测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