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对象的采样应强调连续性,即在监测期内所有符合条件者都应全部纳入监测,每个监测对象只收集一份残余血。监测中发现的既往丙肝病毒抗体阳性者也应纳入到监测对象中。无偿献血人群只收集采供血机构的相关检测信息。
3、监测点监测期
监测期为每年4-6月。在监测期内,如果样本量已达到监测要求,即可停止征集。如果监测期结束时样本量仍不足,最多可延长一个月。
4、监测点样本量
无偿献血人群监测点监测样本量为2000人。
四、实验室检测
对无偿献血人群开展HCV抗体检测,同时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开展HIV抗体和梅毒检测。
所有血样检测工作均由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测方法及具体要求见《丙型肝炎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2009)》、《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
(一)血样的采集
按照《丙型肝炎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2009)》、《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相关要求操作,血样的采集、保存和运送由专人负责,保证生物安全。
(二)血样HCV抗体、HIV抗体、梅毒检测及感染状态判定
采用匿名无关联(不出具个体检测报告)或实名有关联(出具个体检测报告)策略检测HCV抗体、HIV抗体和梅毒。采用实名有关联检测时,应确保不能因被监测者参与率下降而使监测信度降低,同时注意相关信息的保密。执行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是依据《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验收合格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
1、HCV抗体检测
以监测为目的的检测,所有监测对象均报告HCV抗体两次ELISA检测结果。具体程序包括:
(1)初筛:所有样品使用酶免试剂(ELISA-1)进行筛查,结果阴性者判为阴性,不再进行复检,结果阳性者进入复检程序。
(2)复检:所有初筛阳性的样品使用另一种不同原理或厂家的酶免试剂(ELISA-2)进行复检,两次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时,即可判定HCV抗体阳性,用于监测结果的报告。复检结果如为阴性,则判为阴性结果。
采供血机构采用两种酶免试剂(ELISA-1、ELISA-2)同时检测,则同时填报两次检测结果,两者均呈阳性时,可判定HCV抗体阳性,用于监测结果的报告。
(3)匿名无关联监测的HCV抗体阳性检测结果不告知本人。如需将检测结果通知本人,HCV抗体阳性结果的判断应符合《丙型肝炎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2009)》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