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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四)各类企业在制定增加职工工资实施方案时,要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与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经营管理人员工资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要重点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既有利于劳动者共享发展改革成果、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也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实施方案,经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表附后);其他企业的实施方案直接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年度工资指导线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引导企业依据年度工资指导线和相关法规政策,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并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要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的必备条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动态监控,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对未及时将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的企业,要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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