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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后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在完成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利用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城中村”改造后社区进行合理调整和划分。新设立的社区要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有的村民委员会同时撤销。要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4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07〕47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的实施的意见》(威政办发〔2008〕51号)的规定,按照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关要求,统筹解决好新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问题,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建立新型基层管理体制,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真正发挥好承担社会事务和服务社区居民的重要作用。要推进“城中村”村民由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逐步理顺关系,搞好政策对接。原则上,改制后的“城中村”社区居民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转业安置、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这项工作要争取在两年内完成。

  三、强化“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对目前尚不具备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城中村”,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引导村(居)民委员会把满足社区居民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承担起所辖区域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不论是原村居民还是外来居民,村(居)民委员会都要及时将其纳入管理和服务范围,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村(居)民委员会除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基本职能外,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在社区的全覆盖。要加强对“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社会管理、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工作岗位必需的技能,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加快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步伐。要规范、整合“城中村”改造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作用,提倡“开放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合理设置服务窗口,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权利,凡依法应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当为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对管辖区域较大、工作人员不足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充实人员并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等费用,确保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正常运转。要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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