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城区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的通告
(梅市府〔2010〕38号)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和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梅州城区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使用清洁能源的范围:梅州市区建成区(含梅县新县城)(以下简称梅州城区)。
二、推行使用清洁能源的对象:梅州城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酒楼、餐厅(含排档)、酒吧、歌舞厅等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饭堂(以下简称饮食服务业)。
三、梅州城区范围内的饮食服务业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在用炉灶、燃具的改造,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煤油、柴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其中,管道天然气已覆盖地区的饮食服务业主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炉灶、炊具的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四、在规定时限内自愿完成改造的,给予奖励和优惠:
(一)市人民政府对在规定时限内自愿完成改用清洁能源的小型饮食服务业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饭堂除外)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二)在规定时限内自愿改用管道天然气的饮食服务业给予优惠,优惠方案另行制订。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饮食服务业必须选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梅州城区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梅江区范围由梅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梅县范围由梅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