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顺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理体制
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市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社会管理权限,全面负责重点区域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由县级政府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管委会可与县级政府合署办公,市级政府委托县级政府对重点区域进行管理,管委会行使市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主要承担重点区域规划、开发、建设等经济管理职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可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作为综合改革试验区,行使省政府有关经济管理权限。重点区域党工委与管委会实行党政合一的体制。
重点发展区域管委会主要领导按副市级领导干部配备。重点支持区域管委会主要领导一般配备县处级领导干部,也可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兼任,或由县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兼任。经济总量、财政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支持区域,经有关部门考核,管委会主要领导可配备副市级领导干部;经过考核达不到规定的经济总量、财政收入指标的,将取消重点支持区域资格,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大向重点区域管委会下放管理权限的力度
沿海经济带市、县两级政府要向重点区域管委会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并根据重点区域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向委管会下放相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管理权限;省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要向管委会下放有关管理权限或派驻有关机构;理顺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与管委会之间的职责关系。
四、重点区域管委会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重点区域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科学核定管委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实行动态管理。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自行确定内部机构的名称、主要职责、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沿海经济带市、县两级政府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重点区域开发建设初始阶段,管委会要完善审批代办服务制度,帮助企业协调办理有关事项,也可采取市、县两级审批服务中心延伸到重点区域的方式,由审批服务中心定期派人到重点区域为企业服务。市、县两级政府授权比较充分的重点区域,要建立“一站式”审批服务平台,确保企业办事不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