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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后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财政部确定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其他所有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总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财政部确定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的总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其他所有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的总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市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中央财政调库分配的这部分收入,省国库收款后,全额办理省级收入入库。

  3、省内跨市州、跨县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分别由总机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预缴,三级以下并入三级)。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后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各市州、县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6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各分支机构间按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进行分摊预缴,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总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40%,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分享比例,在总部所在地汇总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

  4、其他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四)个人所得税

  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五)资源税

  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省、市州或县市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六)其他税收

  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分别缴入市州或县市国库。

  (七)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由法定的征收管理机构和执收部门(单位)征收,按照规定的收入级次就地缴入省、市州或县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

  (八)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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