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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40%。

  4、其他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

  (五)资源税

  资源税由省与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省25%、市州或县市75%。

  (六)其他税收

  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收收入,为市州或县市收入。

  (七)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级次按中央、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罚没收入原则上按执法部门(机关)行政隶属关系确定收入级次。其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罚没收入按立案机关级次划分收入级次。如省检察机关立案,委托市州或县市检察机关办案所取得的罚没收入,为省级收入。

  二、预算科目

  各级税务部门、银行国库和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收入征收,进行财政收入统计时,预算科目统一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三、收入缴库

  (一)增值税

  1、中央、省共享的增值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中央、省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

  2、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共享的增值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3、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原则上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由于核算体制等原因暂不能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增值税的,可按“当地预缴、总机构汇缴”方式缴纳,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改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属于中央级收入的,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省级收入的,就地缴入省国库。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省国库。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省国库。

  4、其他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省、市州或县市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三)企业所得税

  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在省内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

  2、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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