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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2010〕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代理支库):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将省、市州、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划分

  (一)增值税

  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25%;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独立核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其他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二)营业税

  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级收入外,其余为省级收入。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4、其他营业税,由省与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省25%、市州或县市75%。

  (三)企业所得税

  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40%;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财政部确定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及所属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40%。其他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

  中央财政调库分配给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为省级收入。

  3、省内跨市州、跨县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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