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旅游商品开发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五)旅游专项课题调研、旅游行业人才培训及旅游信息化建设;
(六)其他有利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使用省财政旅游资金,应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或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省直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预期效益及作用等内容。
(二)各单位在每年5月30日之前申报省财政旅游资金支持项目。
(三)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资金申请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省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财政旅游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外,还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