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0〕33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原《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湘财外 [2008]55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我省旅游支柱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规范运作,注重效益。
第五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补助市(州)、县(市、区)的旅游总体规划编制和景区景点详细规划编制;
(二)旅游设施建设。主要用于补助符合省内各地旅游规划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建设及维修维护项目建设。项目应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利于改善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或旅游资源利用状况,能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或业主必须自行筹措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50%的资金;
(三)旅游宣传促销。对省直旅游企业和市(州)、县(市、区)旅游局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包括在国内和境外参加旅游展会的活动经费,广告宣传费,境内外旅行商、新闻媒体接待费,旅游宣传品设计和制作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