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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闽财综〔2009〕6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扣除国家规定应上缴10%中央国库后的其余部分,仍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文件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
  二、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省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三、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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