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规则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四、选房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并出具公证证明。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选房活动实施过程监管。
五、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选择适合场所,作为选房现场。选房现场内分检录区、信息发布区、候选区、选房区和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六、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提前或在选房现场向选房户提供当场次可选房源信息资料。
七、选房户参加选房,需携带身份证明、登记证明、轮候排序证明和取得选房资格的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在选房现场检录区对选房户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
八、经验证通过的选房户可以进入选房现场候选区,等候参加选房。选房现场一般允许每户2名家庭成员进入候选区等候参加选房,2名家庭成员中1人应是申请人代表或持有申请人代表书面委托的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因故不能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选房。
九、选房户在选房现场应遵守现场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十、选房现场应设立房源信息大屏幕,提供选房户在候选区和选房区观看选房动态信息和可选房源信息。选房区应设立选房操作设备和预选操作设备。选房操作设备提供选房户正式选房。预选操作设备提供选房户在正式选房前预先浏览房源信息和模拟选房操作。
十一、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在选房现场设主持人,主持人负责宣布选房活动开始,并宣读选房规则。
十二、选房现场由主持人(或通过电子设备)按轮候序号的次序进行叫号,被叫选房户可以到选房区进行预选和正式选房。每户选房户只能由1名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委托的人员到选房区进行预选和正式选房。